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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5-26

25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保障新能源汽车通行政策落实,规范新能源汽车通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武汉市制定了《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从6月1日起,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经按照通告规定通行。现将该通告解读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的界定

适用本通告新能源汽车,是指经销商在市科技局备案,经认定的新能源汽车。

二、本市新能源客车通行规定

(一)小型客车不受区域限行规定的限制:例如长江大桥和江汉一桥的单双号限行;东湖风景区等景区节假日、其他地区重大活动等临时设定的单双号限行等尾号限行规定,新能源小型客车不受限,允许通行。

(二)大型客车不受长江大桥、江汉一桥通行措施的限制,但是其它关于大客车的通行管理规定还是需要遵守的,例如长江隧道、东湖隧道、水果湖隧道及市内部分高架对大型客车是禁止通行的,新能源大型客车应到遵守此类规定。

二、本市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规定

(一)蓝牌小型载货汽车除长江大桥、江汉一桥、长江隧道、因施工禁止货车通行的路段等道路、汉正街地区等重点区域外(具体范围见图一、图二、图三所示区域),可在全市通行,不再办理通行证,早晚高峰也不限行。

(二)黄牌大型载货汽车按照现行的本市大型载货汽车管理规定通行。由于大型载货汽车占用空间较大,而现有的交通资源有限,黄牌新能源大型载货汽车还是需按照现有的规定来通行。运送生活必需品,与生活、经营密切相关的物流配送等,可以按规定办理通行证通行。

三、非本市新能源客车与本市同类车辆享受同等通行待遇。即小型客车不受区域限行规定的限制,大型客车不受长江大桥、江汉一桥通行措施的限制。

四、非本市新能源载货汽车应遵守本市限行的外埠货车通行管理规定。武汉市三环内是禁止外埠货车通行的,非本市的新能源载货汽车应按照这一规定来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