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切实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2020年6月8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全面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积极鼓励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为驾驶人员配备安全头盔,并要求其佩戴,纳入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
三、鼓励保险公司、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企业,采取免费赠送等惠民方式发放安全头盔。
四、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应当积极带头表率,引导所属人员骑乘电动自行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并遵守管理规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