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因交通违法被扣留逾期不接受处理车辆的公告【第42011918001号】
发布时间:2018-04-26
以下车辆因交通违法被扣留,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序号 | 违法时间 | 车辆号码 | 车辆所有人 | 车辆类型 | 车辆识别代号 | 委托停放停车场 |
1 | 2018/2/710:06 | 鄂A39DA5 | 陈军 | 小型旅行车客车 | 003436 | 湖北胜东停车场 |
2 | 2018/2/511:04 | 鄂KAV106 | 胡微 | 小型普通型轿车 | LFV3A23C5E3149739 | 湖北胜东停车场 |
3 | 2018/1/249:29 | 鄂AJC951 | 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小型普通型轿车 | 707313 | 湖北胜东停车场 |
4 | 2018/2/269:46 | 鄂AE1352 | 黄:张文 | 中型普通客车 | 黄:026836 | 湖北胜东停车场 |
5 | 2018/1/1111:17 | 武汉A34122 | 无 | 电动二轮 | 无 | 湖北胜东停车场 |
6 | 2018/2/1220:49 | 武汉AS1046 | 无 | 电动二轮 | 无 | 湖北胜东停车场 |
请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凭证到交通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将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旅游风景区交通大队
2018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