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因交通违法被扣留逾期不接受处理车辆的公告【第42011918003号】
发布时间:2018-06-08
以下车辆因交通违法被扣留,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序号 | 违法时间 | 车辆号码 | 车辆所有人 | 车辆类型 | 车辆识别代号 | 委托停放停车场 |
1 | 2018-04-07 12:41:58 | 豫 GQH832 | 河南省新乡市第七化工有限公司 | 小型普通型轿车 | 368321 | 东湖湖北胜东停车场 |
2 | 2018-04-03 09:22:12 | 鄂 A5D1N1 | 彭梓博 | 小型普通型轿车 | 025748 | 东湖湖北胜东停车场 |
3 | 2018-04-25 10:42:48 | 鄂Q37782 | 秦松 | 小型普通型轿车 | 508028 | 东湖湖北胜东停车场 |
4 | 2018-04-20 11:11:39 | 粤B48352 | 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湖贝路营业部 | 小型普通型轿车 | 01870 | 东湖湖北胜东停车场 |
请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凭证到交通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将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旅游风景区交通大队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