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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解除抵押登记

发布时间:2019-05-22

一、事项名称: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登记

二、设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二条。

三、申请条件:

1、机动车在本市登记;

2、车辆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3、资料真实、齐全、有效;

4、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四、办理材料:

(一)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车辆所有人或抵押权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二)解除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车辆所有人或抵押权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五、办理地点:

车管邮政服务网点(共33个网点)

※重要提示※:

由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类解除抵押业务的办理地点为武昌总所。

六、办理机构: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及车管邮政服务网点。

七、收费标准:

该业务无工本费,邮政服务网点受理的需办理邮寄。

八、办理时间:

车管所总所及分所: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7:00。邮政服务网点办理详见办事大厅公示公告。

九、联系/咨询电话:4008000122

十、办理流程:

1、车管邮政服务网点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2、邮政服务网点受理的需办理邮寄;

3、领取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