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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11-06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我局结合管理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该通告在网上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您可于2020年12月7日以前将有关意见或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信件等方式反馈至以下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whjjpkgl@163.com。

邮寄信件地址: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2号,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秩序大队,周警官收,邮编430022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武汉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载运危险化学品,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超载、超限、超速。

二、本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每日7时至22时禁止通行三环线(不含)及区域内道路。

三、外埠危险化学品车辆全天禁止通行三环线(含)及区域内道路。

四、过境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每日0时至6时禁止通行本市高速公路,通行本市行政辖区内国、省道等道路需提前备案。

五、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必需品运输,确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需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通行证。

六、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执行。

本通告所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包括符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技术标准的罐式车辆(简称槽罐车)和其他车辆。

九、本通告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