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公交复决字[2020]034号
发布时间:2020-07-29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公交复决字[2020]034号
刘某:
你对420140-149241715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06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420140-149241715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