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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如何管理“老年代步车”?

发布时间:2018-07-06

在我国,“低速电动车”俗称“老年代步车”、“老年助力车”、“老年电动车”。其实,其他国家也少量存在此类车辆。1998年,美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就把这种车定义为“低速车辆”。

日本国土交通省规定这种低速电动车属于“超小型交通工具”,还有一部专门针对它设立的制度:《超小型交通工具认证制度》。欧洲称这种车型为“轻型四轮车”(Light quadricycle),在法国最为常见。其原型是开放式全地形车,是一种可以在复杂地形上行驶的车辆,俗称沙滩车。名字虽然有所差异,但都是这种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有四个车轮、外形类似乘用车的车辆。

国外“低速电动车”数量总体不多,以美国为例,2008年全美低速车辆保有量约4.5万辆,近几年增速还非常缓慢,占汽车保有量的比例不足0.02%。在日本,这个数字更小。日本的低速电动车需要汽车厂商与地方政府合作,在少量地区进行试点使用,每年试用量仅约4000台。

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严格要求和对违法企业的天价罚款,使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根本不敢越雷池半步,更没有胆量向消费者推销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其他国家的管理也极其严格——首先,最高行驶速度有限定标准。为了保障“低速电动车”的行车安全,各国对这种低速电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都有严格规定:美国是32-40km/h之间,欧盟是不得超过45km/h,不符合规定的都不允许流入市场。其次,准入条件及产品安全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欧盟:轻型四轮车的座位数不能超过2个,整车整备质量最大为425kg,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ml或电动机持续输出功率不大于6kw。日本:对车型大小、性能等条件也进行了限定,并限定核载人数为2人以下,额定输出功率在8kw以下。

符合准入条件及产品安全标准,只是低速电动车可以上路的前提。若要驾驶这种“低速电动车”,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需持有驾照。美国要求驾驶低速车辆需要持有小汽车驾驶证。日本要求驾驶者必须持有驾照或接受必要培训,并且只能在采取了交通安全特别保障措施的地方行驶,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等。

欧盟规定持有AM类驾照可驾驶轻型四轮车,驾照申请人的最低年龄是16周岁。其中,法国申请AM类驾照要接受理论培训和技能培训,技能培训的时间为7小时;英国申请AM类驾照要接受强制性基础培训,还要通过摩托车理论考试和两轮驾驶技能考试;德国申请AM类驾照的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技能考试包括安全控制和城镇路面驾驶。

日本《超小型交通工具认证制度》明确不允许在高速公路行驶。美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强调,此类车只能在封闭或安全风险可控制的道路上行驶,如最高限速56km/h以下的道路。部分基层政府一般会邀请专业机构制定详细的低速车安全管理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指定具体的行驶道路,如住处、高尔夫球场和公园等封闭区域之间的连接道路,划定专用车道或与其他车辆共享车道。

总的来看,在具体实践中,北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通过限定固定行驶区域或路线、设定企业准入条件和产品安全标准、设定严苛的使用保障条件等措施,尽可能地保证低速电动车的合法、安全行驶。

虽然各种标准都为了尽可能地保证低速电动车的合法安全行驶,但国外社会各界对“低速电动车“的态度却是争议不断。根本原因就在于,“低速电动车”的安全隐患比较高。日本事故统计数据表明,包括低速电动车在内的轻型车辆,事故中重伤或致死概率是普通乘用车的2倍多。奥地利事故统计分析结果表明,轻型四轮车事故致死率几乎是普通乘用车的10倍。

欧洲市场上大部分轻型四轮车都无法通过欧盟新车碰撞测试。德国保险协会事故研究部门和安联技术中心进行了轻型四轮车追尾测试、正面碰撞测试和侧面碰撞测试。结果表明,轻型四轮车的安全性能难以达到普通乘用车的水平,在碰撞事故中乘员出现严重伤害的风险极大。

由于“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存在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美国联邦政府、公路安全促进协会、消费者协会、保险协会等极力反对其上道路行驶。近年来,联邦政府多次强调低速车辆碰撞防护性能差,行驶速度低,上公共道路行驶时无法有效保障乘员安全,因此禁止低速车辆在联邦投资的任何道路上行驶,并否决新增最高速度为56km/h 的“中速车辆”车型定义、安全标准的议案。美国的相关专家还建议政府,考虑限制低速电动车仅在当初设计所要行驶的低风险交通环境(如最高限速40km/h以下或专用道路)中使用。欧洲相关专家建议,应将其严格限定在封闭区域使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考虑到“低速电动车”无法为乘员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不允许此类车辆在公共道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