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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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骑行电动车还暴力阻碍执法,2名违法人员近日被警方依法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8-05-07

近日,在武汉市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开展的电动车通行秩序整治中,2名违规骑行人员拒不接受处罚,甚至以暴力方式阻碍执法,最终,这两人均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月29日下午,江汉大队汉警快骑机动队民警廖慧正在发展大道金家墩路路口执勤,某外卖送餐公司骑手胡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发展大道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纷纷变道避让,导致道路交通秩序混乱。民警立即将胡某拦了下来,并要求其驶离机动车道接受检查。胡某以送外卖时间紧急为由,拒不驶离机动车道,也无法出示其电动车行驶证,同时威胁执勤民警说:“再不放人,就打人!”正当民警准备用警务通查询胡某车牌号码时,胡某突然拉住民警廖慧衣领,对准其脸部猛扇了两记耳光。胡某随后被民警及过路群众合力控制。当日,江汉公安分局车站派出所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对胡某予以刑事拘留。

5月3日晚8点左右,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二桥大队民警在长江二桥南侧开展整治电动车工作。当民警对电动车骑行人员刘某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其不能出示电动车行驶证,民警向其讲解法律法规,并根据其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刘某一听还要接受处罚,情绪立刻失控,一拳砸向民警李伟胜,随后又抢夺其他民警携带的执法记录仪。经警告无效,民警将刘某控制,并移交武昌区公安分局杨园派出所。日前,武昌警方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对刘某予以刑事拘留。

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刑法修正案(九)》再次明确: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市公安交管部门再次重申,为强化电动车通行秩序管理,提高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武汉交警对电动车实行“五个一律”整治措施,其中明确规定:在整治行动中对驾驶员强行冲卡、暴力抗法,情节严重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电动车驾驶员,驾驶电动车应随身携带电动车行驶证和驾驶员身份证,遇民警盘查应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