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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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

发布时间:2019-07-25

即日起,全市将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集中整治行动。23日,全市交警在主干道路口、二环线、桥梁、隧道出入口严查电动自行车违法,当日共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885起,查扣车辆590台,拆除私自加装顶篷163个,教育纠正电动自行车走机动车道、违法带人等行为5408起。

据了解,近年来全市机动车行车秩序明显好转。据国家信息中心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二季度中国堵城排行榜,武汉位于18位,拥堵指数远远低于同类城市。然而,非机动车不按道行驶、闯红灯、逆行等现象时有发生,极易造成交通安全隐患,扰乱了城市交通秩序,市民对此反映较多。

警方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驾驶无牌无证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窜行、不走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私自加装遮阳篷等;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闯行桥隧的;电动自行车违法带人、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在全市固定执勤岗、机动巡逻岗基础上,增设桥梁隧道整治岗位,严控电动自行车闯行桥隧行为,并协调交通志愿者在全市100个重点路口开展劝导;在公交车站、地铁站、医院、商圈周边设置流动整治组,每组配置不少于5名交、辅警的整治力量,配齐宣传执法车辆对非法营运电动自行车开展打击查处。

23日9:00,硚口交通大队在中山大道利济路开展集中整治时,民警童庆云、杨彬在路口现场查处一辆非法改装动力装置、加装遮阳篷的电动自行车,现场拆除了遮阳篷,并依法暂扣车辆。截至中午11:30,交警在利济路岗“电动自行车违法教育学习点”,向70余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对途径行人发放200余份安全行车宣传单,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3日11:14,驾驶人胡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搭载乘客在轻轨站门前被硚口交通大队民警查获,经调查认定其行为构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违法。根据《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民警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胡某处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

23日19:10,长江大桥交通大队民警在汉阳桥头堡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发现一名男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带人,而且在桥面机动车道上与机动车混行,十分危险。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驾驶人王某表示不知道电动自行车不能在桥面行驶。经民警教育讲解后,认识到机非混行的危险性。民警对其违反规定载人、非机动车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处罚,胡某将车辆移至人行道内推行离开。

硚口交通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曹勇介绍,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篷后,因视线受遮挡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在转弯时不好控制,下雨天更影响视线、影响正常行驶,带来极大交通隐患;电动自行车非法运营更是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风险,交管部门将持续严查、严处各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据了解,车管民警联合市场监督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维修门店加强检查和宣传,对存在违规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遮阳伞、遮阳篷以及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交警提示,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未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的高架道路、隧道、桥梁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长江大桥允许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内推行,需过江的电动自行车,可采取轮渡方式过江);不得实施双手脱把、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不得使用非机动车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载人、载物装置;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在驾驶人后部固定座椅内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停放;未设停放区域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交警提醒广大市民,公安交管部门将持续整治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行为,对无牌无证、聚集候客、违法带人、加装遮阳篷、闯红灯、走禁行路段等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全力遏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

根据《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一)实施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的;

(二)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未下车推行的;

(三)使用非机动车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载人、载物装置的。

第三十二条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或者装置,并处50元罚款:

(一)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

(二)加装、改装车篷、阳伞、车厢、座位、高分贝音响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或者有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的;

(三)驾驶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自带或者加装动力驱动装置的手推车、板车、三轮车、四轮车、滑板、滑轮、平衡车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或者装置上道路行驶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加装、改装的非法装置,并依法予以收缴。

( 李佳 李玮 杜泽文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