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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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武公交规〔2024〕46号

发布时间:2024-07-31

按照《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适用范围的通知》要求,经清理研究,决定对《关于加强我市部分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等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关于加强我市部分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武公交规〔2021〕19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七条中的“长期执行”。

(二)对《关于加强我市部分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武公交规〔2021〕55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条中的“长期执行”。

(三)对《关于加强我市部分城市桥梁限高限宽管理的通告》(武公交规〔2021〕63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条中的“长期执行”。

(四)对《关于加强我市部分城市桥梁隧道交通管理的通告》(武公交规〔2022〕16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条中的“长期执行”。

(五)对《关于加强江岸、武昌区部分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武公交规〔2022〕25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条中的“长期执行”。

(六)对《关于加强江夏区弘志街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武公交规〔2022〕37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条中的“长期执行”。

(七)对《关于加强东西湖区径西五路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武公交规〔2022〕54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条中的“长期执行”。

(八)对《关于加强东湖南路和解放南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武公交规〔2022〕73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条中的“长期执行”。

(九)对《关于进一步便利多用途货车在我市道路通行的通告》(武公交规〔2022〕74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条中的“长期执行”。

(十)对《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交通管理的通告》(武公交规〔2023〕4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中的“长期执行”。

(十一)对《关于加强武昌区昙华林周边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武公交规〔2023〕35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七条中的“长期执行”。

以上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为5年。

本通告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