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因交通违法被扣留逾期不接受处理车辆的公告【第42014018001号】
发布时间:2018-02-28
以下车辆因交通违法被扣留,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序号 | 违法时间 | 车辆号牌 | 车辆所有人 | 车辆类型 | 车辆识别代号(后六位) | 委托停车场 |
1 | 2018-01-18 20:26:00 | 鄂ALK688 | 武汉兴福程建工程有限公司 | 重型自卸货车 | 155685 | 明成停车场 |
2 | 2018-01-02 09:19:00 | 鄂AJ3S85 | 宋丑合 | 小型旅行车客车 | 057632 | 明成停车场 |
请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凭证到交通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将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特勤大队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