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因交通违法被扣留逾期不接受处理车辆的公告【第42011918007号】
发布时间:2018-12-10
以下车辆因交通违法被扣留,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序号 | 违法时间 | 车辆号码 | 车辆所有人 | 车辆类型 | 车辆识别代号 | 委托停放停车场 |
1 | 2018/10/23 | 鄂A910AL | 李翔 | 机动车/轻型载货汽车 | LZWAC******036896 | 东湖湖北胜东停车场 |
2 | 2018/10/10 | 鄂AN21Y8 | 周宝银 | 机动车/轻型载货汽车 | LS4AA******162983 | 东湖湖北胜东停车场 |
3 | 2018/10/1 | 鄂K9D107 | 武汉舜天精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机动车/小型载客汽车 | LDC70******595858 | 东湖湖北胜东停车场 |
4 | 2018/9/3 | 鄂A36K6B | 丁齐浩 | 机动车/小型载客汽车 | LHGGM******067332 | 东湖湖北胜东停车场 |
特此公告请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凭证到交通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将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旅游风景区交通大队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