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因交通违法被扣留逾期不接受处理车辆的公告【第42011919002号】
发布时间:2019-03-01
以下车辆因交通违法被扣留,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序号 | 违法时间 | 车辆号码 | 车辆所有人 | 车辆类型 | 车辆识别代号 | 委托停放停车场 |
1 | 2018-12-20 12:51:13 | 鄂AMS065 | 尹五福 | 机动车/小型载客汽车 | 057799 | 胜东停车场 |
请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凭证到交通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将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武汉市公安局东湖风景区交通大队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