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因交通违法被扣留逾期不接受处理车辆的公告【第42011919002号】
发布时间:2019-03-19
以下车辆因交通违法被扣留,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序号 | 入场时间 | 车辆号码 | 车辆所有人 | 车辆类型 | 车辆识别代号 | 委托停放停车场 |
1 | 2019-01-25 14:17:23 | 鄂AY3J38 | 朱圣伟 | 机动车/轻型载货汽车 | ***********029708 | 胜东停车场 |
2 | 2019-01-04 09:11:28 | 鄂AP5397 | 张飚 | 机动车/轻型载货汽车 | ***********E50298 | 胜东停车场 |
3 | 2019-01-03 09:40:00 | 鄂AD26N9 | 熊晓红 | 机动车/轻型载货汽车 | ***********199006 | 胜东停车场 |
4 | 2019-01-02 12:19:30 | 皖HVX958 | 叶文超 | 机动车/轻型载货汽车 | ***********109265 | 胜东停车场 |
请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凭证到交通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将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风景区交通大队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