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因交通违法被扣留逾期不接受处理车辆的公告【第4201192020003号】
发布时间:2020-08-10
以下车辆因交通违法被扣留,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序号 | 入场时间 | 车辆号码 | 车辆所有人 | 车辆类型 | 车辆识别代号(后六位) | 委托停放停车场 |
1 | 2020-06-25 12:57:23 | 鄂AF32R7 | 曾朋飞 | 机动车/小型载客汽车 | 047034 | 湖北胜东停车场 |
2 | 2020-06-23 10:52:19 | 浙BD009N | 刘贤梁 | 机动车/小型载客汽车 | 035977 | 湖北胜东停车场 |
3 | 2020-06-27 12:01:03 | Z14413 | 李幼啟 | 非机动车/电动两轮车 | 无 | 湖北胜东停车场 |
请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凭证到交通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将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东湖大队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