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因交通违法被扣留逾期不接受处理车辆的公告【第4201192021005号】
发布时间:2021-05-11
以下车辆因交通违法被扣留,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序号 | 入场时间 | 车辆号码 | 车辆所有人 | 车辆类型 | 车辆识别代号 | 委托停放停车场 |
1 | 2021-03-18 10:57:40 | 鄂A3P12F | 何斌 | 机动车/小型载客汽车 | 235356 | 武昌胜东停车场 |
2 | 2021-03-02 14:47:48 | 鄂A990QJ | 徐州 | 机动车/小型载客汽车 | 392361 | 武昌胜东停车场 |
3 | 2021-03-20 11:49:57 | 鄂A06N9N | 谢均 | 机动车/微型载客汽车 | 093273 | 武昌胜东停车场 |
4 | 2021-03-30 16:29:20 | Q47749 | 李玉翠 | 非机动车/电动两轮车 | 无 | 武昌胜东停车场 |
5 | 2021-03-20 09:34:45 | CN2720 | 高峰 | 非机动车/电动两轮车 | 无 | 武昌胜东停车场 |
请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凭证到交通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将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东湖风景区交通大队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