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因交通违法被扣留逾期不接受处理车辆的公告【第4201142022016号】
发布时间:2022-09-30
以下车辆因交通违法被扣留,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序号 | 违法时间 | 车辆号牌 | 车辆所有人 | 车辆类型 | 车辆识别代号(后六位) | 委托停车场 |
1 | 2022-04-24 17:25:00 | 鄂AF8S36 | 刘威 | 机动车/小型载客汽车 | 无 | 蔡甸成功停车场 |
2 | 2022-05-16 11:22:00 | 鄂JKE108 | 汪建新 | 机动车/轻型载货汽车 | 无 | 蔡甸成功停车场 |
3 | 2022-05-13 01:58:00 | 鄂A1V730 | 肖昌军 | 机动车/小型载客汽车 | 无 | 蔡甸东升停车场 |
4 | 2022-05-23 11:05:58 | 鄂A47DV8 | 杨华 | 机动车/小型载客汽车 | 无 | 蔡甸成功停车场 |
请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凭证到交通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将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蔡甸区交通大队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