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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0-08-07

为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登记管理,拟对原《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

即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广大市民可通过电话号码83637171、邮箱:2369078881@qq.com,向武汉交警反映愿望,提出建议。

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附件: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交通大队按需设置电动自行车登记点,负责办理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积极探索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试点工作,便利群众办理业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登记点地址、工作时间、办公电话等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在政务网上发布。

各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应当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上述所规定的相关登记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延用登记、注销登记、补牌补证登记、锁定(解锁)登记。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登记按受理、查验车辆、审核材料、收取号牌工本费、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产品。

第七条 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行驶证和号牌;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办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下列事项予以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二)车辆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三)车辆的颜色;

(四)车辆的号牌号;

(五)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以销售发票时间为准),持下列证明、凭证就近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登记,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产品合格证明。

对查验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

第十条 取得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申请转入的,转入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有效的信息服务目录中的产品,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自购买之日起超过1年需办理注册登记的,该车应当是纳入有效的本市电动自行车信息服务目录的产品。电动自行车应当先到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取得验车合格报告,并经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后方可申请注册登记。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已登记上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更换电动机的;

(二)车辆所有人姓名、名称变更的;

(三)车辆所有人登记住所、联系方式变更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

第十三条申请变更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车辆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第十四条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变更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经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的,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变更流程内签注变更信息,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转移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现车辆所有人和原车主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经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的,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转移流程内签注转移信息,收回原行驶证,当日核发行驶证。

第五章 延用登记

第十八条自2019年4月15日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登记之日起算。有效期届满后自动注销,仍需继续使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延用,延用期2年。每辆电动自行车可以申请延期两次。

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其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和延用标准执行本规定,有效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算。

第十九条 申请延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确认车辆的品牌型号一致,核对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经与该车辆登记信息比对一致的,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延用流程内签注延用信息,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换发行驶证。

车辆行驶证和号牌有效期满的,自期满之日起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向社会公告其行驶证和号牌作废。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的;

(二)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管辖区域的;

(三)车辆未办理延用登记或不再使用的;

(四)车辆行驶证和号牌有效期满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注销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属于迁出本市的,应当查验车辆,收回原行驶证和号牌并退还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对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牌证审核无误后,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注销流程内签注注销信息,收回原行驶证和号牌,出具注销证明。

第七章 补牌补证登记

第二十四条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或号牌因灭失、丢失被盗或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换牌证。

车辆所有人申请补换牌证,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牌证补发、换发申请的,经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后,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补牌补证流程内签注牌证补发信息,免费补领、换领行驶证。

补换号牌的,收取号牌工本费后,开具《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未换领正式号牌前电动自行车车主应随车携带《临时行驶号牌》。

第八章 锁定(解锁)登记

第二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锁定登记。

车辆所有人申请锁定登记,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二十七条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审查提交的证明,在计算机登记系统锁定流程内签注锁定信息,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应当自受理当日内,确认电动自行车,核对车辆信息合格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解锁流程内签注解锁信息,及时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各项登记和业务。对车辆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书面委托,代理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登记点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式样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监制。

第三十一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补办号牌,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每辆车20元的标准收取号牌工本费。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发现有盗抢嫌疑的电动自行车,由办理业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和相关资料,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单位性质的,出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武汉市居住证》;

3、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和《退休证》;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指:

1、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打印的电子版增值税发票;

2、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三)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年 月 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