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公交复决字[2020]059号
发布时间:2020-11-12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公交复决字[2020]059号
张某:
你对不予核发其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行为不服,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不予向申请人车辆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