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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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公交复决字[2021]021号

发布时间:2021-04-12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公交复决字[2021]021号

王某:

你对不予办理其车辆号牌为鄂DT1S5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转入业务不服,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不予办理申请人车辆号牌为鄂DT1S5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转入业务的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