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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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公交复决字[2021]056号

发布时间: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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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公交复决字[2021]056号

曾某:

你对不予其车辆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不予向申请人车辆号牌为鄂A3F1J1的小型汽车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