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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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公交复决字[2022]050号

发布时间:2022-07-27

姚某:

你对420100145146357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420100145146357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