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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武汉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办法》施行 十问十答让你轻松领会

发布时间:2021-02-25

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停车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法制化的要求,《武汉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0日以政府令第305号公布,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问:在停车设施使用管理体制机制上有什么新变化?

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及停车设施共享等工作。

问:在缓解城市停车设施资源供需矛盾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答: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专用停车设施向社会有偿开放、错时共享,并可自行确定开放时间;居民小区在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将业主共有的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鼓励个人将有权使用的停车设施委托给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停车设施管理者应当予以支持。

问:在消防通道治理方面,《办法》中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办法》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产权人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停车设施进出口道路消防通道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

机动车停放者在使用停车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停靠和登高操作。

问:对于没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停车,《办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实行自我管理和服务。自我管理和服务可以收取一定费用,用于停车自治成本开支和停车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民小区内公示。

问:关于停车设施安全管理方面,《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在停车设施空间范围内按照规范施划停车泊位线、消防通道禁停区域和其他交通标线,合理组织车行与人行路线,设置出入口标志、消防通道标志标识、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道防滑线、减速带等设施;

按照规范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等设施,并保障正常使用;

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制定停车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停车设施空间范围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停车设施空间范围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问:利用建筑退线区设置临时停车设施需满足哪些要求?

答:利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建筑退线区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利用隔离设施与道路人行道进行隔离;不得妨碍消防、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收费岗亭和道闸不得设置在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

问:机动车停放者在使用停车设施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损坏相关设备;将车辆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得跨泊位停放;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

问:对于长期占用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废弃机动车该如何处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废弃机动车:依法认定为报废的机动车;依法认定为无主的机动车;依法可以认定为废弃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废弃的机动车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废弃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存放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废;机动车的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专用停车设施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专用停车设施的管理者有权依法处理。

问:《办法》如何规范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行为?

答:《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停车设施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围。

经营性停车设施的经营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停车设施的经营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未按照规范要求向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实时上传相关停车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

问:在畅通民情、民意反馈渠道,受理群众举报方面,《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受理群众关于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方面的建议和举报,按照规定进行受理、登记、处理和回复。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权处理部门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