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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半个月查处车窗抛物违法450起

发布时间:2019-05-21

5月1日以来,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专项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物违法行为,半个月就查处450起。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条中明确规定,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因此,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车窗抛物行为都是违法的。

长期以来,天津公安交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一直对“车窗抛物”行为予以查处,自《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以来,他们在全市进一步治理车辆行驶中驾乘人员向车外抛物的违法行为。宝坻交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艾庆青说:“与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样,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也会被处罚。这种行为很容易对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影响,引发交通事故。后果严重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清扫机动车道时,经常能看到烟头、卫生纸、饮料瓶、广告纸。”一名环卫工人介绍说,有些垃圾被扔在交通繁忙的道路中间,环卫工人必须趁没有车辆经过的间隙跑过去捡,“也怕自己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事故,但是为了保证其他车辆不因为压到垃圾出事故,必须及时清理。”

据统计,在5月的前半个月内,天津公安交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查处车窗抛物违法行为450起,其中,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违法行为占比超过9成,对其依法罚款50元;而驾驶人在行车中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依法会被罚款100元。公安交管部门提示驾驶人,在车内准备一个垃圾袋,在到达目的地停车后,将垃圾袋扔到垃圾箱即可。